保險業海外投資修法2月上路 非本業投資門檻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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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記者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今(2)日宣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預計2月上旬上路。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法規預告期間參考業者意見,修改部分主要有四,第一、保險業投資時及投資後,均應確認相關事業的資料或文件可以符合當地法規;第二、本業跟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採差異化管理,;第三、對於無法事前提報者,保留作業上的彈性;第四、須提交報告備查的子公司限「具控制與從屬關係」。

蔡火炎指出,法規預告期間參考業者意見,修改部分主要有四,第一是法規內保險業取得或申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的資料或文件的規定,可能不符當地主管機關規定,導致於沒有辦法提供。因此本次增訂要求保險業投資時及投資後,均應確認可以符合法規要求取得或提供之資料,投資後如因國外法規變更,以至無法提供應檢舉相關文件,需報準例外管理規定,以利其他保險業遵循。

另外,部分保險業者也提出,保險業對保險本業跟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業務熟悉度不一樣,因此建議能有差異化。因此,針對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投資,針對重要財務、業務的管理,在董事會授權的專責單位報告或討論即可。至於其他非本業部分,即國外銀行、證券、信用卡公司、租賃等,資本適足率要求一律由200%拉高到250%。

第三、為了兼顧強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的監理,及董事會重要議案事前提報執行的可能困難,本次也保留作業上的彈性,增訂「但因時效等具體事由,無法事前提報者,得以董事會授權程序辦理,並應於事後提報保險業及所屬金控公司的董事會報告。」但書。

第四、針對保險業所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考量到對所投資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第一層)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也就是股權未過半者,實務上不易取得其轉投資子公司的相關報告。因此,爰將須提交報告備查之子公司修正為「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且有實際營業活動之子公司」。

蔡火炎表示,此法規將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的風控及內控,及增列國外信評機構之認定範圍,保險業對於非保險本業較不熟悉,而且沒有相關的專業,因此法規要求,且若要轉投資海外非本業,必須再符合三條件,一是要是金控下保險公司、二是金控下有該業務、三是保險業投資不能超過本業的子公司。

金管會農曆年前金管會才剛裁罰國壽轉投資印尼Mayapada銀行踩雷案,此辦法有「國泰條款」的意味。目前壽險有轉投資海外銀行的僅國泰人壽,投資菲律賓中華銀行22.19%及印尼Mayapada銀行,對Mayapada銀行原本持股逾37%,但因大股東及授信呆帳問題,國壽在2020年一口氣認列140億元損失,並遭金管會開罰240萬元,目前持股已降到20%以下,且轉列財務性投資。另外,投資海外非保險本業者,還有富邦人壽與北富銀投資的韓國現代信用卡9.99%,此案承諾由北富銀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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